为强化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实验功能,提高运行效率,延长使用寿命,更好地服务科研,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宏观管理,具体管理实行分室管理、开放使用制度。室内各类仪器设备均由各室负责人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督促实验人员按操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属于大型仪器设备范围内的,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则执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人员需要领用仪器设备的,需如实登记领用与返还信息。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爱护仪器设备,维护公共卫生,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所需购置、报废的仪器设备需告知设备管理人员;购置仪器设备先填写申购单,由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实验人员操作前认真查阅设备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发现仪器设备问题,须立即向设备管理员报告。未遵循标准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者,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但因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故障,免予处罚,但必须立即报设备管理员及时维修;造成事故者,应予追究责任。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设备管理员定期检查仪器使用记录,保持和仪器设备维修点站的联系,确保仪器设备维修的顺利进行,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实验人员不得擅自承接对外实验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所购置软件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智能计算与语言信息处理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